2015.11.9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法制建議【刑法第227條】
【青少年婚前性行為之刑法規範是否妥當?】
近日,攸關【刑法第227條】之刪除或修法建議,
各界有其主張及觀點。
目前 刑法第227-1條規定: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針對青少年的婚前性行為,
或者說未滿16歲的青少年性行為,
是否應該要以刑法規範,
這是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基本上,刑法第227條要修法,
需要很整體的法律評估意見。
至多,另設定例外條款。
減免青少年間誤觸法網。
(例如少年、少女的性行為及審酌狀況)
88年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
立法意旨中,談到「兩小無猜條款」的說明。
其兩個法律要件:
1.年齡相若、2.相戀自願。
然而,實務上,對於「相戀、自願」,
有著很大的具體判斷及個案上的解釋空間。
國家基於保護兒少或青少年,
立法政策上採取,任何人與年齡十六歲以下的人發生性行為屬於違法(刑法第227條),一方面,我們也應該尊重青少年自主戀愛的權益,至於婚前性行為,則一般認為有規範之必要,並且在原則下設立例外的規定。
依照近年國民健康署統計,除了未經顯示的數據(潛藏數據),隨著社會進步及開放,
顯示青少年的婚前性行為逐漸的增多,
然而,性教育或性知識,卻未必充足。
因此,衷心建議,
可以對刑法第227條的法制為修正或調整,
但是貿然刪除,客觀上總是容易傷害到青少年們。
「家長們的擔心,我想應該要重視。」
「更者,我們希望充分保障青少年的各種權益,」
「不希望青少年受到傷害。」
有句話很棒:
「真愛,是值得等待的。」
祝福大家。
兔寶寶律師 敬筆 2015.11.9.pm.1.49
相關資料,歡迎參閱國民健康署網站,
青少年保護相關主題。
網址: http://health99.hpa.gov.tw/ThemeZone/youthEdu_zone.aspx
【刑法規定】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27-1 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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