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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14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律師分享【正義黑心油,一人判3000元】

 

兔寶寶律師還是問一句話:(保證永久有效!)
「我【每個月】願意付您3000元,加上免費提供您全家大小食用【正義出廠的食用油】給您,永久有效,好嗎?」【您肯喝,我絕對肯付!】

 

【請問】大家接受每個人賠3000元嗎?
(之前沒看到判決全文,所以不方便評論)
(今天找到判決全文,仔細從頭到尾看一遍)

 

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消字第8號) 原   告
社團法人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後略)
(註:消保會委任謝以涵大律師,我們很熟!)
(感謝,謝大律師,代表消費者仗義直言!)

 

 被   告 正義股份有限公司 (後略)

 

(一)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佰參拾陸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玖拾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佰參拾陸萬玖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 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二)判決內容(結論節錄)
...綜上均足證修法前該條所謂「過失」,立法者絕無將之限縮解釋於重大過 失之意,故於修法時為杜絕該等解釋上之爭議,再將之明文 ,並確立故意、重大過失及過失得請求之懲罰性賠償金倍數 ,益徵被告上開辯解,洵無可採,從而修正前消保法第15條 所謂「過失」,應包含重大過失與過失之情形,至為明灼。

 

準此,本院審酌本件事發時相關法規就食用油品之溯源管理 規範尚非周全,委諸業者進行自主管理,被告正義公司雖因 原料豬油極度缺乏,為能獲取足額原料豬油以生產大量豬油 產品販賣牟利,而違反該公司已實施之溯源管理規定,逕自 向未能提供原料來源切結書之油商購入攙偽、假冒之原料油 品而製造、加工、販賣,依其經濟規模及自主進行溯源管理 之能力,固具可責性,惟其終究係遭上游廠商訛詐而不慎產 製系爭豬油產品,非故意添加有害人體健康之物質,亦查無重大過失,

 

(兔寶寶律師註解:請特別看下一段!)
又本件消費者之身體健康固受有侵害,惟依該等消費者食用系爭豬油產品之時間非長、數量非鉅,且現階段均無具體病徵出現,及考量懲罰性賠償金之立法目的,主要在懲罰惡性之企業經營者,並嚇阻其他企業經營者仿效,並非助長消費者搭便車心態及社會貪婪風氣等一切情狀,認課以損害額0.5倍之懲罰性賠償金為適當,復參酌消保法第51 條規定之法條文義及立法理由,縱非財產上損害亦無排除適 用懲罰性賠償金之規定,

 

(兔寶寶律師註解:「搭便車?」、「助長社會貪婪?」【消費者3123人,學生耶!!!】)
(有小學生、幼兒園、國中、高中、高職等23個學校,學生共計3123人!)

 

是原告請求如附表一編號1至23所示消費者3,123人,依每人所受非財產上損害數額2,000元之 0.5倍計算之懲罰性賠償金共3,123,000元(3,123人×2,000 元×0.5倍=3,123,000),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6.小結,本件原告受讓債權如附表一編號1至23所示消費者(學生)3,123人,共可請求被告正義公司賠償9,369,000元( 6,246,000元+3,123,000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尚屬無據。

 

(註解:簡單說,就是一人賠3000元啦!)
(其實是一個人賠2000元,加1000元懲戒性賠償)

 

【看完,深深深深深嘆一口氣!】

 

兔寶寶律師還是問一句話:
「我每個月願意付您3000元,加上免費提供您全家大小食用【正義出廠的食用油】給您,永久有效,好嗎?」

 

有感。
高雄律師公會理事
楊岡儒律師    敬筆
2016.7.14.pm.20.46

 

(圖片翻拍引用龍祥電影台【九品芝麻官】)
(電影中,這位刑部尚書,可是赫赫有名!)

 

電影對白:(印象內容)
包龍星:「皇上,我想矇上眼睛再射!」)
(皇上:「(略)」)
包龍星:「不是,是因為小人看到血會頭暈!」

 

刑部尚書(迅速變臉)回答:
「皇上,我看這案子一定有絕大的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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