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兔寶寶律師高雄-楊岡儒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2,298)

2021.3.6.
【法律與人倫衝突的一些省思】
兔寶看到《領亡妻存款辦喪事》這則新聞報導,有點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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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7
貧女8043哭泣的止息,從悲慘世界到充滿關懷:民訴第114條之1修正草案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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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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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顏回不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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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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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如何免除未成年子女擔任連帶保證人之責任?以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
【以6歲時擔任連帶保證人之案例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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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楊岡儒律師/全國律師雜誌2020年4月號
行政裁判選輯及評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08號判決/裁判要旨:
勞動契約之主要給付,在於勞務提供與報酬給付。惟民法上以有償方式提供勞務之契約,未必皆屬勞動契約。是應就勞務給付之性質,按個案事實客觀探求各該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諸如與人的從屬性(或稱人格從屬性)有關勞務給付時間、地點或專業之指揮監督關係,及是否負擔業務風險,以判斷是否為該規定所稱勞動契約(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又契約自由為私法自治之基礎以及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當多種契約類型均可達相同之締約目的時,除依法律有類型強制之規定外,
人民對契約之類型,應有選擇之自由。當雙方就選擇之契約類型應如何歸屬有爭議時,行政機關及法院應按雙方契約約定之主要給付義務內容及其實際履約之情形,
依其所構成之類型特徵判斷之,而不應拘泥於雙方所使用之契約名稱;更不得無法律依據,逕以行政機關解釋或法院判決,形成契約類型之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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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6
楊岡儒律師於108/10/6接受蘋果日報專訪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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