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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0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3年台上字第1886


要旨: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犯罪意思聯絡、共同正犯、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事前協議、行為當時犯意之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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