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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1203


要旨:


民事訴訟制度,原為保護私法上權利而設,撫卹金係基於公法關係所生之請求權,既非私法上權利,自不得為民事訴訟之標的,從而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拒不給付撫卹金為由,依民事訴訟程序向普通法院訴請裁判,顯非法之所許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公法上撫卹金、公法關係、民事訴訟訴訟標的、私法上權利之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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