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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2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4年台上字第1556


    旨:


原判決係認第一審判決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註:舊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論處上訴人以連續引誘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與他人姦淫之罪刑,為無不當,予以維持,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其事實及理由亦以上訴人係犯引誘未滿十六歲之女子與他人姦淫罪之認定及論斷,則其記載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顯係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誤繕,顯然於判決無影響,且與理由矛盾之情形不相適合,自不得據為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


 (兔寶寶律師註解: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於95年修法後已經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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