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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2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4年台上字第3667


    旨:


第二審法院因第一審判決諭知不受理不當而撤銷之者,固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惟此所謂諭知不受理係不當,乃指本應受理而竟諭知不受理而言,若其應否受理尚屬不明,而有待於調查始能判斷者第二審法院既亦為事實審,自仍應為必要之調查,殊不得逕予發回第一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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