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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3.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38年台上字第14


    旨:


刑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保護管束,須以依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規定諭知保安處分為前提要件先有保安處分,然後始得斟酌情節代以保護管束,被告竊盜案原判並未諭知保安處分,即逕行諭知保護管束,顯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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