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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3-2  

2015.7.23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兔寶寶生活法律【勞工法律/勞工權益保障】

 

【問題】勞工非自願離職,訴請雇主發給註記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裁判費多少錢?

 

【解答】(裁判費)3000元!
記住,除非一起請求「薪資等等」(財產權訴訟),
不然,單純請求「離職證書」,不是財產權訴訟。

 

【兔寶寶律師加註】:
各位勞工朋友們,
請不要先亂繳費,到時候很難退費,
只能先撤回訴訟,請求退三分之二。

 

另外,請找各地勞工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
或者例如消基會各地分會,
有非常多熱心的義務律師協助。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21 號
會議日期:民國 103 年 11 月 19 日
座談機關: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法律問題:勞工以其有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所指「非自願離職」情事, 訴請雇主發給註記離職原因為「非自願離職」之服務證明書,其裁判費應 如何徵收?
【研討結論】
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 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則勞工訴請雇主發給服務證明書(含非自願離職證明),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 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

 

高雄律師公會理事
楊岡儒律師    敬筆
2015.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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