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2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符合農保條例第49條之1規定得追溯退農保改納國保者,欲申請者請於102年7月31日前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勞委會勞保局表示,政府為使國民年金保險開辦初期,來不及在年滿65歲以前退農保、加入國保的人有再一次選擇的機會,已修正農保條例,只要是出生日期在32年10月2日至37年1月31日且符合國民年金法第7條第2款、第3款納保資格條件的農保被保險人,得由「本人」在102年7月31日前向所屬農會申請追溯退農保,使農保效力追溯自其年滿65歲的前2日退保,以便主動納入國保。
勞保局提醒,追溯退農保所產生溢繳的農保保險費會退還,但農保被保險人在年滿65歲前1日迄今如有領取農保現金給付,則該筆給付必須繳還。另外,申請退出農保轉投國保於領取國保老年年金後就不得再加回農保,請農保被保險人審慎考慮。惟已申領老農津貼的農保被保險人,請勿依新修正之農保條例第49條之1追溯退農保,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勞保局呼籲,欲依新修正的農保條例第49條之1選擇追溯退農保改納入國保者,請務必在102年7月31日前辦理,並建議到農會辦理追溯退農保時,可以同時提出國保老年年金給付的申請,以免因發生事故而無法領取給付。民眾如對農保或國保有疑問,歡迎撥打勞保局農保服務專線02-23961266轉分機2317或國保服務專線02-23961266轉分機6066, 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說。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址: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51e4a76b:23bd&theme=&layout=
最後紀錄日期:201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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