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7.1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為協助受僱者照顧幼小子女,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勞委會將持續加強宣導並積極落實育嬰留職停薪相關規定
勞委會表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受僱者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協助受僱者照顧幼小子女、促進工作與家庭平衡,向為勞委會的重要施政重點之一,勞委會將持續加強宣導、積極協助並嚴懲不法。
勞委會重申,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及第21條規定,雇主除法定情形外,不得拒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復職,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此外,雇主亦不得以已僱用替代人力為由,而解僱原來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之受僱者。違反者將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勞委會特別澄清,適用勞基法的受僱者,雖依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外,不計入工作年資計算,但勞工復職後工作年資必需銜接併計,並無歸零或重新計算的問題。舉例而言,勞工於96年3月1日到職,於101年6月1日起育嬰留職停薪6個月,是時工作年資為6年3個月,當年度本有特別休假14日。嗣於101年12月1日起復職工作,原有14日之特別休假未休畢者,仍可請休,再歷9個月後加計育嬰留職停薪前之年資即滿7年,爰自102年9月1日起,雇主應給予新一年度特別休假14日。違反此給假規定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勞委會為積極落實育嬰留職停薪制度,將整合提供權益宣導、主動通知提醒復職權益、職業訓練、就業服務、法律諮詢及訴訟扶助等各項行政資源,提供育嬰留職停薪復職之協助。勞雇雙方若有相關疑義,可就近向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處、局)或向本會(0800-085151)洽詢。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址: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51e3d24d:b16&theme=&layout=
最後紀錄日期:2013.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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