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0.23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兔寶寶律師
2013年10月1日起,更新事務所資料如下:
帝謙法律事務所
所長:楊岡儒律師(兔寶寶律師)
主要執業地區:高雄、台南、屏東、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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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3.6.
【法律與人倫衝突的一些省思】
兔寶看到《領亡妻存款辦喪事》這則新聞報導,有點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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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7
貧女8043哭泣的止息,從悲慘世界到充滿關懷:民訴第114條之1修正草案評析
刊載於全國律師月刊2020年10月號,共19頁,全文下載網址:
衷心希望這世界充滿陽光及溫暖,謝謝大家的一起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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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7
律師楊岡儒指出:「警方是執法單位,就算是親人報案,在程序上仍應嚴謹處理以避免類似爭議,雖吳母不識字,但若經檢方傳喚確認有授權或同意女兒代簽的真意,此案應不會構成偽造文書罪。
楊岡儒建議,實務上請他人代辦事務時,還是要簽署授權書,以證明代理人有權利處理申請人申辦事務的一切必要行為,包含簽名,就算代辦事項不需要授權書,他還是建議,幫他人代辦事項時,最好取得文字或其他證明,以避免日後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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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2
網路上有一個故事,讓兔寶省思非常久。一方面也是兔寶非常欽佩、喜歡顏回,一方面或許是想說,如顏回這樣的人也曾經被誤會過也不一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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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9/26
對於租霸(惡房客)亂丟垃圾或堆放廢棄物之行為,律師楊岡儒表示,如因廢棄物或垃圾傾倒,造成嚴重汙染或損害導致「不堪使用」,房東可依法提出毀損告訴,另依《廢棄物清理法》致危害人體健康導致疾病者,得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如將廢棄物等清除後不影響房屋或土地使用則不構成毀損罪,但房東仍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常見租霸蟑螂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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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1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如何免除未成年子女擔任連帶保證人之責任?以保障未成年子女權益
【以6歲時擔任連帶保證人之案例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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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30
楊岡儒律師/全國律師雜誌2020年4月號
行政裁判選輯及評釋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708號判決/裁判要旨:
勞動契約之主要給付,在於勞務提供與報酬給付。惟民法上以有償方式提供勞務之契約,未必皆屬勞動契約。是應就勞務給付之性質,按個案事實客觀探求各該勞務契約之類型特徵,諸如與人的從屬性(或稱人格從屬性)有關勞務給付時間、地點或專業之指揮監督關係,及是否負擔業務風險,以判斷是否為該規定所稱勞動契約(司法院釋字第740號解釋理由書參照)。又契約自由為私法自治之基礎以及個人自主發展與實現自我之重要機制。當多種契約類型均可達相同之締約目的時,除依法律有類型強制之規定外,人民對契約之類型,應有選擇之自由。當雙方就選擇之契約類型應如何歸屬有爭議時,行政機關及法院應按雙方契約約定之主要給付義務內容及其實際履約之情形,依其所構成之類型特徵判斷之,而不應拘泥於雙方所使用之契約名稱;更不得無法律依據,逕以行政機關解釋或法院判決,形成契約類型之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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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所長楊岡儒律師於109/2/15接受蘋果日報專訪表示:
「律師楊岡儒表示,酒測值是一種客觀參考,但是每個涉及飲酒的個案,還是要判斷是否安全駕駛。」、「本件酒駕已經涉犯不能安全駕駛交通工具的公共危險罪嫌,雖酒測值較低,考量消防車鳴笛狀況,駕駛人於路口應能警覺後減速慢行,應請檢方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為判斷,建議仍應依照公共危險罪移送。」以上見解請參考。
一般而言,若肇事者酒測值過低或未超過法定處罰標準,基本上應該不會有酒駕問題。實務上計程車司機或貨車駕駛,性質上屬於職業駕駛人,應嚴格禁止酒駕(實務上採酒測值0.15毫克之標準),以避免肇事危險,呼籲駕駛人只要飲用酒類應避免開車,保障自身及民眾們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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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6
楊岡儒律師於108/10/6接受蘋果日報專訪表示:
直播主若賣假貨,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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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13
兔寶分享【法官迴避之實務上重要最新見解】
令人讚嘆不已,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921號裁定(108.8.1作成)。關於「法官迴避」制度,本號裁定理由非常客觀及公正,衷心讚嘆。
理由節錄:
一、按人民得請求受公正而獨立之法院依正當程序予以審判之權利,乃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核心內容之一。
#而公正獨立法院尤繫諸於法官執行職務之客觀中立與公正,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 項中段即訂明:「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 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誠然,法官不唯有責亦須 自我期許應依據法律公正而獨立進行審判,然遇法官與案件 有利害關係及其對案件恐存預斷成見之情形,雖不代表裁判 即是不公正,但單是有利害關係及預斷成見疑慮之外觀,便足以腐蝕司法公信力之基礎。因為正義不僅必須被實踐,而 且必須以人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踐;正義女神如掀開蒙眼布,即使手持正義的天平,也難令人信賴。由於裁判為法官之內心活動,其偏見與預斷存否,外界難以全盤知悉,故法 官不僅有責基於採證認事結果,本於法律之確信作出公正不偏之裁判,亦須在外觀上讓當事人或人民相信其係基於客觀 中立與公正之立場而為之,始能激發社會大眾對司法之信賴 。而為確保人民受公平審判之權利,
#並維持司法公正不偏之形象,刑事訴訟法設有迴避制度,規範法官之個案退場機制 ,排除與案件有一定關係之法官於審判之外,期以達成裁判 公平性並維護審級利益。是迴避制度乃是公平審判之基石,
#為法定法官原則之例外容許,對於保障人民訴訟權影響重大 。其中刑事訴訟法第17條列舉法官當然應自行迴避之原因, 同條第8 款規定,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且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迴避,同法第18條第2 款 另設有概括規定。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係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 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是如有客觀原因,就各種情形,作個別具體觀察,足令一般通常人對法官能否本於客觀中立與公正之立場參與審判,產生合理懷疑,顯然不當侵害被告受憲法保障公平審判 之權利者,即構成前開所稱執行職務有偏頗疑慮之要件。 ....前案判決取捨判斷之證據資料復經 本案之第一審判決大量援引,證據評價亦約略等價齊觀,難 謂二案就上揭犯罪事實之調查事證有何重大差異。綜上以觀 ,本件客觀上已足令一般通常之人,合理懷疑謝o敏法官就 本案與前案相同之上開事實非無產生預斷之可能,難期其保持空白心證參與本案第二審審判,顯然嚴重損及抗告人之審級利益,參以原審法院法官人數之配置,應不至於因本案受命法官迴避而造成審判上之困難,為免不當侵害抗告人受憲法保障公平審判之權利,增進人民對於司法審判之信賴,謝o敏法官自以迴避本案第二審審判程序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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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寶分享【墨子《貴義》心得分享】
今晨讀書,選讀墨子,兔寶隨意看了幾篇。
兔寶很少寫「墨家(墨學)」,原因至少有二:
一、墨家之學或問,「其義慎而廣、約而取」,簡言之,墨家重「義」,但與儒家之義,有異有同,如孟子言「捨生取義」,亦斥責「墨家無父。(兼愛、非攻)」。因此,若僅節錄某段、某篇,很難詳悉墨家思想內涵。又,墨儒並稱「世之顯學」,後墨家或沒落,或轉為隱,此義更難。
二、墨家派分,或宗思想、機關、算數、遊俠等,乃至「辯證」。例如:墨家邏輯《墨辯》是其思維辯證的主要著作,但此為中國古代之辯證方法,與近代西洋、古印度之因明,乃至(宏傳)唯識之論不同。若僅簡介,說文解義,片面管窺,或如摸象,又空生增誤。又如墨家《小取》「或、假、效、辟、侔、援、推」七種方式,若無廣解,各異安言(甚至各安異言),豈非增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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