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 4 . 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問題】
目前小孩監護全歸我
想請問,如果我去申請低收或一些單親媽媽補助之類的
會不會因為這個,之後前夫跟我搶監護
認定我沒有經濟能力照顧小孩????
大家也知道目前養一個孩子花費很大
前夫也沒有主動給小孩撫養費
當初也是經濟狀況有問題才把孩子給我
我並沒有能力養不起這孩子
只是能省則省,剛剛好打平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如果日後前夫請求改定子女監護權,依民法第1055條第4項,法院會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來考量,如何決定父親或母親何人的保護教養較符合子女之利益,會依民法第1055-1條所列事項審酌,所以,您的經濟能力並非法院判斷是否適合擔任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人的唯一標準,屆時您或許可以提出有利於您維持監護權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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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教養子女之方式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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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日生活照或假日帶他(她)出遊之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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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現在是與家人同住,可提出家人可以給予支援照顧子女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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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離婚後,您負擔子女之生活、教育費用之單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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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以證明您與小孩相處融洽、是適合照顧小孩之人的資料
附帶一提,雖然前夫目前並非監護權人,但有無監護權跟是否需負擔小孩之扶養費用並無關係,小孩的扶養費用應由父母共同負擔,因此您是有權利請求前夫給付小孩的扶養費用的。
相關法條及實務見解供您參考:
【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2698裁判】
所謂監護,除生括保持外,尚包括子女之教育、身心之健全發展及培養倫理道德等教養在內。故父母離婚者,法院依兒童福利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為兒童酌定或改定適當之監護人,應考慮兒童之最佳利益。決定兒童最佳利益時,除斟酌兩造之經濟資力(物質環境)外,並應兼顧其智識程度、職業、人格品性、將來環境、監護能力、親子關係、子女多寡及以往照顧兒童之態度(精神環境)等一切有關情況,通盤加以考量,以符維護兒童身心健康,促進兒童正常發展,保障兒童福利之目的,並非僅以經濟能力之強弱決定監護權之誰屬。
【民法第1055條第3至5項】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民法第1055-1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民法第1116-1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希望這些資料給您參考。
祝福平安、健康幸福富貴吉祥與順心如意
帝謙法律-兔寶寶律師敬筆20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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