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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案件,對方要求民事求償應該不是他要求多少就多少吧?
如果對方亂獅子大開口怎麼辦?
如果沒有付民事賠償費會怎麼樣呢?
 

您好,根據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首先,依照您所提到的情況,以及您有提到您說的都是事實但是內容涉及私德一事,

所以先推論並假設對方似乎是有要(或是已經)提起刑事告訴,

控告您涉犯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妨害他的名譽了。作為回答的前提。

 

1.民事求償數額應該是多少呢?

確實,賠償金的數額並不是對方要求多少就多少,但是除非進入民事訴訟程序由法院判決決定,否則實務上雙方在談賠償金的時候,並沒有一個講了什麼話就要賠多少,或是帶髒字要加多少錢之類的賠償價目表。或是怎樣的價錢才是公平的基準。

甚至就算是法院判決,也會因為不同法官對於每個個案的考量條件(例如雙方的學經歷、經濟狀況、身分地位之類的)的不同心證,會有不同的判決結果。實務上從幾萬到十幾或是幾十萬,甚至如果對方是名人甚至有判到上百萬的判決都有。

不過,法官基本上是會實際審酌每個個案的情況,不是完全照對方說多少就判多少的。所以,在雙方談賠償條件的時候,重點其實在雙方考量自己可以接受與不能接受的條件折衝後,看看是不是可以達成共識。

以您目前的這個情況來看,因為您已經(或是有可能)面臨到一個刑法上妨害名譽罪的追訴,而妨害名譽罪是告訴乃論罪,也就是依法對方可以撤告。一般而言如果可以在民事上達成和解,告訴人(也就是對方)就會撤告當作沒這回事。對方也可能是因為他可以採刑事手段逼您賠償,所以開價比較沒有顧忌。

所以如果可以跟對方達成和解,優點是刑事上就沒事了,缺點是您要賠償他所要求或是他願意接受的金錢(假設是A這個數額);反過來說,如果沒辦法達成和解,對方不撤告,而客觀上您確實有誹謗會成罪的情況,在刑事成罪之後對方還可以附帶另外告您民事名譽權受侵害的損害賠償(假設最後判B這個數額)。

而如果A>B,那您現在不依他的要求和解的優點就是可以賠少一點錢,只是缺點就是可能會有刑事上被處罰(通常應該會是易科罰金啦)以及留有案底的風險。所以要不要接受對方提的條件,其實還是看您在上面優缺點上的取捨。

當然,如果您確信自己刑事上一定不會成罪的話,堅決不與對方和解也不是不行,不過在此兔寶寶律師必須要先提醒您,刑事上成罪與否跟民事賠償責任雖然是有相關聯的,但是民事程序也還有許多不同的因素會影響到要不要賠償的問題,需要實際了解情況才有辦法回答您,所以沒辦法一言而論。

 

2.沒有付民事賠償會怎麼樣?

 如果您與對方的民事求償部分說好了,自己簽了和解書(沒有經過公證),之後您沒有付錢,那對方應該會向您提起民事訴訟程序要求您還錢;如果是經由法院判決或是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成立訴訟上調解或和解或是自己簽了和解書(有拿去公證)達成賠償協議的話,那對方就可以依照強制執行法第4條的規定,向法院聲請執行您名下的財產(不動產、車子等物的查封拍賣、向銀行收取您的銀行存款)以及向您任職的單位要求收取您一定數額(一般是三分之一)的薪水,直到您賠償完畢為止。

 

參考法條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強制執行法

第 4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

 一、確定之終局判決。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執行名義附有條件、期限或須債權人提供擔保者,於條件成就、期限屆至或供擔保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執行名義有對待給付者,以債權人已為給付或已提出給付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

 

第 115

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前項情形,執行法院得詢問債權人意見,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

金錢債權因附條件、期限、對待給付或其他事由,致難依前項之規定辦理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準用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拍賣或變賣之。

金錢債權附有已登記之擔保物權者,執行法院依前三項為強制執行時,應即通知該管登記機關登記其事由。

第 115-1

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以上回答及資料供您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

祝福平安、健康幸福富貴吉祥與順心如意 
帝謙法律-兔寶寶律師 敬筆2014.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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