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4.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勞委會研修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明定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之計算方式


 


勞委會為配合勞保條例於101125日增訂,有關經保險人核定之保險給付,應在核定後15日內給付,年金給付則於次月底前給付。如有逾期給付而且係可歸責於保險人事由之情形,應另外加給利息之相關規定,已擬議修正勞保條例施行細則,並參採國內其他社會保險之成例,明定逾期給付利息之計算方式,以各該年11日之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為準,按日計算。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也配合就業保險法在1011219日增訂逾期給付應加給利息的規定明定與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相同之利息計算規定


 


勞委會表示,有關勞保職災醫療給付因係委託健保局辦理,本次修法也將配合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修正,針對被保險人於職業傷病門診診療或住院診療,未能即時繳交或繳驗相關證件時,於就醫之日起由原7日內修正為10日內或出院前補送證件,由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退還收取之保險醫療費用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址: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5153f503:49fa&theme=&layout=


 


最後紀錄日期:201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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