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4986


要旨: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不得任意指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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