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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3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原標題:骨灰(骸)存放單位(俗稱納骨塔位)買賣保障更周全!
「養生送死」向為國人重視之人生大事,隨著身後安厝於納骨塔已為社會觀念所普遍接受,購買納骨塔位也成為重要的人生規劃事項。為合理保障消費者權益並配合殯葬管理條例之修正施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已審議通過內政部研擬之「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暨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將請內政部儘速依相關法定程序公告實施,其重要規範內容如下:
一、契約標的可選擇
因消費者購買後未必立即使用,且尚需考量亡者往生時辰及風水方位等習俗決定其位置,明定契約標的可選擇「指定至區排層號」或「指定至樓」。業者並應告知「指定至樓」時之可選用標的具體範圍及設置系統提供查詢該指定樓層之最新販售數量與選位情形。
二、管理維護之收支運用資訊應公開
明定業者應設置專簿,載明管理維護殯葬設施之收支運用情形,並存放於服務中心,提供消費者查閱了解。
三、未使用時得解除契約及退款
明定消費者如未使用骨灰(骸)存放單位,得以書面解除契約,業者應按所訂階梯式解除契約期間及所得沒收價金上限比例,退還消費者已繳付之價金及管理費(詳如附表)。
四、特定情形得終止契約及退款
業者如無法提供約定之骨灰(骸)存放單位,或骨灰(骸)存放設施經查核認定有具重大事故發生或經營不善致無法正常營運之情形,消費者得選擇換位或終止契約。消費者如主張終止契約,業者應退還消費者已繳付之全部價金及按比例退還已繳納之管理費。
五、業者不得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約定其廣告文字、圖片或服務項目僅供參考;違者,該約定無效。
六、買賣價金應以簽約時約定之金額為限,業者不得因日後貨幣升、貶值、通貨膨脹等事由,要求消費者另行給付費用。
七、業者應按契約給付消費者約定位置之骨灰(骸)存放單位,不得約定可因實際情形片面變更該約定之存放位置。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業者應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契約,且不得於簽約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違者,依同法第88條規定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另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7條規定,主管機關就使用定型化契約之業者,亦得隨時派員查核之。
消費者如因本契約發生爭議,依消保法第43條規定,得向業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如未獲妥適處理,並得依消保法第44條規定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
網址:http://www.cpc.ey.gov.tw/News_Content.aspx?n=3840722B002ADEAB&s=9A3835D0B41DC234
最後紀錄日期:201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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