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5.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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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部訴狀分類索引:【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及教學)總目錄分類


【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訴狀範例總說明


(訴狀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並由楊岡儒律師予以『簡化格式與編輯』。)


(兔寶寶律師註:另外,司法院之訴狀格式或內容,細部上若有必要會稍作更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註:原始訴狀範例之內容,請參閱下述網址】


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1-111.doc


最後紀錄日期:2012.5.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PM130~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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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民事起訴狀(撤銷變更之訴)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624條之62項準用同法第624條之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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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民事起訴狀


案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元


原告○○○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被告○○○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為提起撤銷變更之訴:


訴之聲明


一、請求撤銷貴院○○年度○○字第○○○號聲請變更輔助宣告事件所為


宣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變更裁定。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被告曾罹患○○○,經原告聲請貴院裁定被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嗣被告以其精神或心智狀況已大幅改善為由,聲請裁定變更為輔助宣告,經貴院以○○年度○○字第○○○號裁定變更被告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在案。惟實際上被告之心智狀況並未改善,且其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仍至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貴院不察,遽予變更為輔助宣告之裁定,即有不當。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624 條之62項準用同法第624條之5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貴院判決如訴之聲明,以回復原監護宣告之效力。


 


  此 致


○○○○地方法院 公鑒


【證據明細】


證物一:


證物二: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2012.1.10起補註:目前兔寶寶律師新買的電腦,用的是正版WIN7,雖然一再調整「訴狀範例」的格式跟編排(原文跟貼文草稿都顯示正常排版),然而部落格貼文仍然多多少少會跳行,請大家多多原諒!Orz…也請大家多體諒兔寶寶律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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