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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2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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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部訴狀分類索引:【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及教學)總目錄分類


【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訴狀範例總說明


(訴狀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並由楊岡儒律師予以『簡化格式與編輯』。)


(兔寶寶律師註:另外,司法院之訴狀格式或內容,細部上若有必要會稍作更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註:原始訴狀範例之內容,請參閱下述網址】


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06.doc


最後紀錄日期:2011.12.2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PM130~ 530


PM1200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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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行政訴訟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狀(2)


相關法條:行政訴訟法第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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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行政訴訟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狀


案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元


聲請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之配偶○○○在○○年間因意外(或○○疾病)昏迷不醒已經○年,有診斷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各一份可證,而家屬並沒有為○○○聲請監護宣告,因此○○○沒有法定代理人可以來法院進行訴訟。但是最近○○機關作成違法的○○處分,對於○○○的權利有重大侵害,○○○有提起行政訴訟的必要,為了避免因為○○○沒有法定代理人而不能合法起訴,因此依法聲請為○○○選任特別代理人。


 


此致


○○高等行政法院 公鑒


【證據明細】


證物一:


證物二: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聲請人   ○○○(簽名蓋章)


 


(說明:如果法人有提起行政訴訟的必要,因為沒有代表人,或其代表人不能


使代理權,利害關係人也可以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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