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2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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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訴狀範例總說明
(訴狀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並由楊岡儒律師予以『簡化格式與編輯』。)
(兔寶寶律師註:另外,司法院之訴狀格式或內容,細部上若有必要會稍作更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註:原始訴狀範例之內容,請參閱下述網址】
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06.doc
最後紀錄日期:20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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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行政訴訟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狀(2)
相關法條:行政訴訟法第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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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行政訴訟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狀
案號:
股別: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元
聲請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行政訴訟法第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之配偶○○○在○○年間因意外(或○○疾病)昏迷不醒已經○年,有診斷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各一份可證,而家屬並沒有為○○○聲請監護宣告,因此○○○沒有法定代理人可以來法院進行訴訟。但是最近○○機關作成違法的○○處分,對於○○○的權利有重大侵害,○○○有提起行政訴訟的必要,為了避免因為○○○沒有法定代理人而不能合法起訴,因此依法聲請為○○○選任特別代理人。
此致
○○高等行政法院 公鑒
【證據明細】
證物一:
證物二: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聲請人 ○○○(簽名蓋章)
(說明:如果法人有提起行政訴訟的必要,因為沒有代表人,或其代表人不能
行使代理權,利害關係人也可以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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