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1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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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細部訴狀分類索引:【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及教學)】總目錄分類
【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訴狀範例總說明
(訴狀資料來源為司法院,並由楊岡儒律師予以『簡化格式與編輯』。)
(兔寶寶律師註:另外,司法院之訴狀格式或內容,細部上若有必要會稍作更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註:原始訴狀範例之內容,請參閱下述網址】
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8-001.doc
最後紀錄日期:2011.12.7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及PM1:30~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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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行政訴訟聲請指定管轄狀
相關法條:行政訴訟法第16條
(兔寶寶律師補註:目前新修正之行政訴訟法【100年11月23日最新修正】,針對『行政簡易事件』之管轄,改由「該管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宜注意組織及審級制度上已然具有細部變革。)
◎行政訴訟法第1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接上級行政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或受訴行政
法院之請求,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審判權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者。
三、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
前項聲請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或直接上級行政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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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狀兔寶寶(訴狀範例)】行政訴訟聲請指定管轄狀
案號:
股別:
聲請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住址
為聲請指定管轄事:
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最高行政法院應依當事人之聲請,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審判權者;
(二)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者;
(三)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行政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行政 訴訟法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機關間有關於○○事件的爭執,準備要提起行政訴訟,但是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之○○高等行政法院審判,恐難期公平(說明:請表明有上列那一款的事由),有……可證,為此聲請指定管轄法院。
此 致
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 公鑒
【證物明細】
證物一:
證物二:
中 華 民 國 ○○ 年 ○ 月 ○ 日
聲請人 ○○○(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