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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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寶寶律師註:本新聞請參閱後述附錄,勞基法第84條之1(第84-1條)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50-1條)等規定。
標題:勞委會檢討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一(責任制工作者),部分行業工作者經檢討後不再適用
勞委會表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立法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質特殊之工作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俾擴大勞動基準法適用範圍之政策得以「無縫接軌」;勞委會歷年來均以審慎的態度,核定特定工作者適用之。有鑑於該條規定實施至今,社會經濟情勢已有顯著改變,且各界對此一議題多所關切,勞委會今年即針對業已核定之工作者陸續進行檢討。除本年4月間已邀集保全業之勞資團體、相關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進行研商,並據以訂定「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以作為地方政府審核時之參考外,賡續針對人數較多、爭議性較高之工作者進行檢討,獲致具體結論如下:
一、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分兩階段排除適用,並針對現階段暫無法立即排除適用之工作者訂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場所及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二、 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訂定「社會福利服務機構之輔導員(含保育員、助理保育員)及監護工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三、托兒所保育員:自102年1月1日起排除適用,於尚未排除適用前,訂定「托兒所保育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四、一般旅館業鋪床工:排除適用。
勞委會強調,所有排除適用或預告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將於法制作業程序完成後生效。至於現階段仍適用該條規定之工作者,其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之書面契約,仍應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始可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之限制,然勞工之工作時間尚非全然不受限制或無例假與休假,各該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當可依新頒布之審核參考指引,在不損及勞工之健康與福祉之前提下,審慎核備。至於非屬核定公告之工作者或縱屬該等工作者,惟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者,仍不得適用該條之規定,違反者將依法裁處。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址: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ec4e 1a c:2d67&theme=&layout=
最後紀錄日期:2011.11.18
【附錄】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
、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
及福祉。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1條
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
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
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
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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