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1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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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勞委會所屬勞動檢查機構實施勞動檢查,如查有事業單位違法情事,絕對依法處分
據報載,勞委會北區勞動檢查所對美商某快遞公司等進行勞動檢查時,疑受退休人員在場施壓一節,勞委會表示,經查北區勞動檢查所最近曾對該美商快遞公司實施勞動條件檢查,計查獲4項違規事項,均依規定移送所轄地方主管機關處分,總計罰鍰新臺幣9萬6千元,其承攬人僱用童工超時及夜間工作,亦已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參辦,實施勞動檢查過程及結果,並無報載所指稱受影響之情事。
勞委會進一步表示,各區勞動檢查所實施勞動檢查,均依「勞動檢查法」、「行政程序法」及勞動檢查標準作業程序等相關規定辦理,以確保勞工權益;依法查察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情形,如查有違反規定者,絕對依規定處理,移送地方主管機關處分或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參辦或停工處分,絕不因陪同人員之身分而有差別。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址:http://www.cla.gov.tw/cgi-bin/Message/MM_msg_control?mode=viewnews&ts=4ec0e0be: 4f 9e&theme=&layout=
最後紀錄日期:201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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