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imageproxy.pixnet.cc/imgproxy?url=https://pic.pimg.tw/dclaw/1386321026-1371289975.jpg)
2011.11.1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4年台上字第1359號
要旨:
(舊法時期)臺灣之祭祀公業並無當事人能力(註:目前已經變更),故關於祭祀公業之訴訟,應由其派下全體起訴或被訴,但設有管理人者,得以該管理人名義起訴或被訴。而關於祭祀公業之訴訟,以管理人名義起訴或被訴者,當事人欄應表明其為祭祀公業管理人,以表示其非以自己名義起訴或被訴。
註解:本則判例於民國 97 年 8 月 12 日經最高法院 97 年度第2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自 97 年 7 月 1 日起不再援用,並於 97 年 9 月 12 日由最高法院依據最高法院判例選編及變更實施要點第 9 點規定以台資字第 0970000748 號公告之。
【附錄法規】祭祀公業條例 (民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第 21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依本條例申報,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後,為祭祀公業法人。
本條例施行前已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之祭祀公業,視為已依本條例申報之祭祀公業,得逕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
祭祀公業法人有享受權利及負擔義務之能力。
祭祀公業申請登記為祭祀公業法人後,應於祭祀公業名稱之上冠以法人名義。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及PM1:30~ 5:30)
(PM12:00至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