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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2年台抗字第270號
要旨: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因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者,以該判決係實體上為有罪且已確定者為限。本件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原法院所為有罪之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其上訴顯不合法,從程序上判決駁回其上訴,是上述原法院之實體上判決,始為抗告人之有罪確定判決,乃抗告人在原法院竟對本院之上述程序判決聲請再審,自難認為合法。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 聲請再審、程序判決、有罪判決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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