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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兔寶寶法律新聞:臺灣人民赴申根國免簽證 歐洲議會壓倒性通過


2010.11.1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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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臺灣人民赴申根國免簽證 歐洲議會壓倒性通過


 


法源編輯室/ 2010-11-12 [ 評論數 0 ]  


歐洲議會昨(十一)日以五百五十九票贊成、四十票反對的壓倒性多數,通過臺灣民眾前往歐洲申根國家免簽證的議案,議案如果在十二月初舉辦的歐洲聯盟部長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前往歐洲國家免簽證的優惠最快將在今(二○一○)年年底實現。


所謂的申根國,是指歐洲國家為了促進彼此間的交流互動,消除疆界障礙,而同意簽署取消邊境管制的國家,截至目前為止,已有二十八個歐洲國家加入申根國行列,只要是持有會員國有效身分證明或簽證的人,即可合法在所有會員國間自由出入。由於臺灣與歐洲的往來日漸密切,臺灣外交部官員因而積極向歐盟爭取,希望能通過臺灣人民前往申根國免簽證的優惠,也獲得歐盟正面回應,歐洲議會日前正式將這個議案排入議程中。


 


歐洲議會在進行討論後,昨日以五百五十九票贊成、四十票反對、十三票棄權的壓倒性多數,通過臺灣人民前往申根國家免簽證的議案。外交部官員表示,雖然全案還需要在十二月初交由歐盟部長理事會審議,但根據以往經驗,議案在歐洲議會通過的難度較高,既然歐洲議會支持臺灣人民赴申根國免簽證,相信歐盟部長理事會中也可以順利通過,這樣一來,最快在今年年底,臺灣人民只要手持有效護照,便可以免簽證方式前往二十八個歐洲國家。


 


依據護照條例第9條規定,普通護照的適用對象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但具有大陸人民、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身分或持有大陸所發護照者,非經外交部許可,不適用之;依據該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參照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12條第1項第2款規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受理簽證申請時,應衡酌國家利益、申請人個別情形及其國家與我國關係決定准駁,如申請人曾非法入境我國者,外交部或駐外館處得拒發簽證。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網址: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87005.00


最後紀錄日期:201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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