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1.11.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4年台上字第1507號
要旨:
夫妻之一方,因犯不名譽罪被處徒刑確定者,他方即得依法請求離婚。至
於處刑判決,是否失當,在辦理離婚事件之民事法院,無再為斟酌之餘地
。
(兔寶寶律師註:請注意民法第 1052 條第一項第10款之修正,目前需「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比對內容:74年度台上字第1507號
要 旨:
上訴人因犯詐欺及偽造文書等罪,已被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而詐欺及偽造文書,在社會上一般觀念,皆認係不名譽之犯罪。被上訴人據以訴求與上訴人離婚,按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十款規定,自屬正當。夫妻之一方,倘因犯不名譽罪被處刑確定,他方即得依上開規定請求離婚。至於處刑判決,是否失當,在辦理離婚事件之民事法院,已無再為斟酌之餘地。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 離婚、故意犯罪、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附錄法規】
民法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簡介及聯絡資訊】【執業內容與地區】
(來電時間:AM9:00 ~12:00及PM1:30~ 5:30)
(PM12:00至1:30為助理中午休息時間,敬請見諒)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1:http://www.lawfirm.com.tw/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網站2:http://www.lawoffice.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