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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9.2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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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看著許多司法界的前輩與賢達,一同為了公平正義的理想努力,』


『我想:一直持續的努力。上蒼始終都知道,我們真心及用心的。』


謹然獻給昨日與會的『院檢辯學』司法界賢達及努力的司法人士


 


正文:


兔寶寶律師昨日(9/23)代表高雄律師公會,


前去最高法院參與中華民國法官協會所舉辦的「判例、決議與違憲審查」研討會


 


該次研討會主要是在討論實務上就民事判例及刑事判例,


針對法院審判時所造成之拘束力等層面為討論,


並就不合時宜之判例,


法院或法官審理時,針對某些判例所提出之釋憲等問題


(註:請容恕兔寶寶律師先就釋字687號解釋部份不先討論)


(如要說到本號解釋,那沉重的心痛之感,不免又躍上心頭)


(如林錫堯老師所說的:「可能形成制裁漏洞有待修法補充!」)


(兔寶寶律師對此深表認同,但毋寧這樣說,許玉秀老師說:「曲則全,枉則直。」)


(詳細端詳本號解釋的諸多意見,或可說:當真:「心如刀割」、「血淚斑斑」。)


(當時,看到:『聲請人併聲請解釋六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制定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部分,依聲請意旨所述,上開條款並非本件原因案件應適用之規定;另聲請解釋之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三○六八號、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五○三八號判例部分,因判例乃該院為統一法令上之見解,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與法律尚有不同,非屬法官得聲請解釋之客體。上開二聲請解釋部分,均核與本院釋字第三七一號及第五七二號解釋所定之聲請解釋要件有所不合,應不予受理,併此敘明。』兔寶寶當夜是失眠的。深深一嘆!


 


(所以只先說一句,表達兔寶寶律師深深的感嘆:


法官除了良知,一無所有(這是姜世明老師的用語)。』


面對此法官之良知與良能,當人民們深陷水火,蒼天,您看見了麼?』)


 



本次研討會其實非常精采,


很感謝中華民國法官協會邱理事長瑞祥的努力及用心,


(順道感謝法官協會之同仁


以及主持人紀庭長的細心主持,


(紀庭長自民國七十四年起擔任最高法院法官,即參與最高法院判例審編工作)


會中司法界菁英齊聚,包含:院檢辯學都有人員參與,


台灣高等法院院長楊鼎章院長也蒞會及協辦


 


關於本次聚會及研討會之討論,


兔寶寶律師聽到:吳從周教授、 陳愛娥教授之精采報告,


(吳老師主要是從習慣法之角度,要嘗試解決民事判例法源位階之問題)


(陳老師則是申論法官聲請釋憲之難度,及由德國基本法第100條為說明)


內心真的很感動,當場就先寫了一些內容與心得,


會中李念祖教授及廖元豪教授也都在場表示意見,


羅秉成大律師也在場,做了一些實務上問題說明,


最高行政法院的吳東都法官,


也由實務法院之觀點闡述一些論點。


(順道特別感謝羅秉成大律師,由於當時會議討論時間不足,


羅大律師特別將其與談人之時間,挪給兔寶寶律師發問及討論,真的非常感謝。)


 


更讓兔寶寶律師感動的,


是桃園地方法院的錢建榮法官,(目前是台大法學博士候選人)


真的很用心及努力,並且以莫大勇氣,用心的貫徹法官依法獨立審判;


(錢法官其實就是釋字687號解釋聲請人


 


這點,吳從周教授當年在板橋地方法院時候,


一樣的以這種勇氣及努力,來依法從事審判


(吳老師擔任法官時,非常剛正廉明,素有風評


 


看到這麼多司法界前賢的努力,


兔寶寶律師謹然致上最高敬意


 


關於本次研討會,需要書論的內容實在太多了,


剛剛想到釋字687號解釋,心頭突然一陣難過,


那麼,就暫時擱筆吧!


 


所以,謹然以一小段話,代表兔寶寶律師的感想:


『眾多噤襟,寒蟬如是!仁今不眠,德必不孤。』


 


我想:


良善面之司法行政,乃至司法倫理,


其指導都是我們深深認同及遵守的


 


然而:


「法官依法獨立審判,為司法權與審判權之本質,亦屬法官之職責。」


「衷心盼望,法官於面臨實務上諸多判例所示要旨時,能擇其良善者善用之。」


 


有感


祝福大家安好與順心如意


楊岡儒律師  敬筆


2011.9.24.AM.2.27


 


【附錄】:


釋字第五七六號協同意見書(林子儀、許宗力、楊仁壽大法官共同提出):


(三位大法官都是兔寶寶律師的老師,楊仁壽老師是兔寶寶律師論文指導教授)


判決先例拘束原則之憲法上基礎與權力分立、審判獨立之憲法要求: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法律既為法官獨立審判的權力來源,亦是其行使權力所不能逾越的界限。惟各級法院於審判具體案件時,同級或上級就事實類同案件曾為之裁判,亦為法院裁判所需斟酌之法源之一,此即為所謂判決先例拘束原則。其於憲法上之正當基礎,係為維護法之安定性與可預測性,並遵守相同事件必須相同處理之形式上公平審判要求,從而法院受其曾經表示之法律見解之自我拘束,對於相同之案件事實,應給予相同之裁判結果。但是法院裁判應受先例拘束,絕非指法院具有抽象法規之制定權,否則一則將使職司審判之法官兼掌立法之權力,破壞司法權與立法權間之權力分立機制;二則傷及法官獨立審判之權力,並僵化法律見解之進步。蓋法官於個案裁判中一方面須回顧過去法院曾表示之法律見解,仔細區辨個案事實之異同;他方面則須顧及對未來案件之影響,以及法律見解是否應與時俱進、有所變更,以綜合決定現下是否應受既存判決先例之拘束,因此,形容法官乃是「傾聽過去的聲音而向未來對話」,諒不為過。但在法的安定性與法律見解之進步與更新之間,實有賴法官本身審慎衡量,針對具體案件獨立而公正地審判,而不應委由司法行政部門代以判斷,甚至僵化而成為見解更新之阻礙,此亦應為憲法第八十條所以保障法官獨立審判制度所揭櫫之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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