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7.1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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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請參閱:【兔寶寶法律新聞】妻外遇生洋娃娃 洋父與老公爭養
目前本件新聞,其實於相關之法律見解上相當的明確,
主要是涉及民法第1063條修法前之釋字587號見解,
以及修法後的民法第1063條之規定,
(細部上,另涉民事訴訟法親子訴訟之『否認子女之訴』相關程序規定。)
爰臚列大法官釋字587號關鍵見解如下:
『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
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
憲法尚無牴觸。至於將來立法是否有限度放寬此類訴訟,則屬立法形成之
自由。』
由以上見解以觀,親生父(血緣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並無法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此部分攸關立法形成之自由,就目前修法後民法第1063條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相關程序規定論之,目前法制上就親生父(血緣生父)爭奪監護權以觀,基本上係無法提出『否認子女之訴』,而係處於被動之地位,得由
婚姻關係下之夫、妻或成年後之該受婚生推定之子女,依法提出『否認子女之訴』等訴訟。
(兔寶寶律師對此『民事訴訟類型及其請求』有專文提出說明,之後有機會在介紹。)
另外,如有明確證據顯示(註:此種證據必須積極且明確),婚生父確實具有不當意圖,婚生父於知悉子女非其血緣而基於『報復之心態』等惡性理由,乃不提出『否認子女之訴』,並據以折磨其配偶與該未成年子女;
此時,外國實務上有認定婚生父就親權行使並非基於保護子女之目的,且未能充足子女之權益保護,除訴訟技巧上得勸諭該婚姻中之妻(母)提出『否認子女之訴』外,細部上社福及兒童保護團體亦得提出訪視報告及依法提出訴訟,進而改任親權行使或另行選任監護人,以充足該未成年子女之保護。若整體評估後,得判定該親生父(血緣生父)得充足子女之教養與保障,則得彈性處理,由法院審慎評估後,將親權或監護權由該親生父(血緣生父)任之。但細部上仍需綜合判定客觀狀況與其訴之提起類型等具體內容,進而方能就其子女身分與親權或監護權行使之認定。
因此,除有其他積極證據足認婚生父具有『不良之動機』及『惡意或違反兒童保護之行為(包含:精神上之言語羞辱、折磨與虐待)』之外,若確實婚生父於知悉該子女確實非其血緣所出,仍基於『維持婚姻、家庭和諧、親屬間永續共同生活之安定,以及審酌子女教養權益之充分保障』,基於婚姻之和諧、共同生活與包容等特性,仍應認為親生父(血緣生父)於法制上,就訴訟提出模式與發動上,應處於『被動之地位』為宜。至於若受婚生推定之未成年子女有受權益不當侵害或虐待等情(例如:外國實務上有婚生父,將住所移往偏遠山區,強令其妻與子同時移居,進而於該偏僻地區住處,同時虐待該外遇妻子與該子女,並就其生活為恐嚇、控制活動及嚴重虐待之不當行為),親生父(血緣生父)仍得主動通知社福及兒童保護團體,依法行相關保護措置,進而充足保障該未成年子女之權益。
衷心盼望,所有兒童與少年均能得到妥善的照顧及保護。
祝福大家安好與順心如意
楊岡儒律師 敬筆
2011.7.13.AM.12.16
【附錄法規】民法第1063條(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
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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