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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兔寶寶法律新聞: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權益保障更完備!


2010.11.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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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權益保障更完備!


為保護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人權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研修「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暨範本(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會﹚邀集學者專家、消費者保護團體及相關機關代表等召開會議審查竣事,提報行政院消保會第181次(991021)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本次研修重點,旨在增訂「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修正「應記載事項」第1點及「範本」第1條,內容如次:


一、應記載事項第1(借款金額及交付方式):「甲方向乙方借款新臺幣○○○元整,乙方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撥款,作為借款之交付:□一、撥付甲方在乙方開設之○○存款第○○○○號帳戶。□二、撥付甲方指定之○○存款第○○○號帳戶。□三、按房屋買賣雙方出具之撥款委託書(如附件)辦理撥付。」


二、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金融機構辦理自用住宅放款或消費性放款,如已取得足額擔保,不得約定徵取連帶保證人。(第1項)前項情形,如基於授信條件之補強而需徵取一般保證人者,於主債務人不依約履行債務時,應先向主債務人求償,不得約定要求一般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第2項)前二項情形,金融機構不得變相約定下列情事之一:一、徵取共同借款人或連帶債務人。二、要求保證人出具最高限額保證契約書。三、其他顯失公平之情形。(第3項)」。


三、範本第1條:「甲方向乙方借款新臺幣○○○元整,乙方應依下列方式之一撥款,作為借款之交付:□一、撥付甲方在乙方開設之○○存款第○○○○號帳戶。□二、撥付甲方指定之○○存款第○○○號帳戶。□三、按房屋買賣雙方出具之撥款委託書(如附件)辦理撥付。」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本修正案經主管機關公告後,對於消費者購屋交易安全及辦理自用住宅貸款或消費性貸款,將可更進一步保障貸款人及保證人權益。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662


最後紀錄日期:20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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