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律師執業談(8)遺產債務之繼承,顯失公平之案例(1)
2010.10.2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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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篇之高雄律師執業談,由於比較長,(其實是一次寫完)
所以分成四篇,還請網友們多多見諒。
在兔寶寶律師的感覺裡,本篇是很重要,
兔寶寶律師非常感謝法官能夠做出如此明確判決,(目前已經定讞)
希望本文,能幫助到許多因為繼承債務而需要幫助之朋友們。
楊岡儒律師 敬筆
2010.10.6.AM.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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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提到一個令兔寶寶律師非常關切的案件,
(請參閱:高雄律師執業談(5)對好法官的致敬及鼓勵)
該案件,主要是關於『遺產債務之繼承』,
涉及數個銀行團,對繼承人將追討被繼承人生前債務之案例。
或許有格友或網友們會問,『民法都已經修正了呀!』
兔寶寶律師會說道:『是的,民法關於繼承篇於98年6月已經修正。』
(註:兔寶寶律師在台北市勞保局等等公家機關,也講授民法親屬及繼承篇之修法介紹)
然而,若當初被繼承人死亡時,
繼承人年紀都還小(例如:當時就學中;實際案例係:當時就讀高一),
或不黯法律規定(例如:家庭主婦),
那恰如兔寶寶律師處理之案件,
其父親於民國77年間積欠大量債務,
並且於民國88年間已然死亡,
事隔多年,各家銀行至民國95年、97年、98年及99年間,
突然欲一次請求償還繼承債務,且均加計每年之歷年利息;
簡單說,該案之被繼承人(父親)已經死亡超過10年,
而所積欠之債務早超過20年。
各繼承人均已成家立業,面對突如其來之債務,怎能不惶恐驚懼?
(關於本件因民國75年間以及77年間屬於判決確定等情況,
由於涉及銀行所持之確定判決證明及債權憑證之換證,故時效上主張較有問題)
雖然民法已然修正,但此部份即涉及民法繼承篇施行法之適用問題。
兔寶寶律師受委任後,
其間,也經歷某銀行逕自援用強制執行程序,(得不經實體判決)
直接要以強制執行程序逼迫繼承人和解的。
(此是銀行之催討方式,或許在商言商,此中法律程序,倒也無可厚非)
(兔寶寶律師當時就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之前則先敦請債務人及第三人先『聲明異議』。)
(順此也感謝高雄地方法院之民事執行處,所為明確之調查)
(很感謝執行處之某位法官,真的很謝謝您之明鑑,請容恕兔寶寶律師無法具名。)
於先進行審查程序後,之後,案件進入審理,
兔寶寶律師對著一家又一家的銀行法務,
將案件為說明及請他們體諒,
很欣慰的,其中數家銀行之法務均能體諒,
因此訴訟程序進行中,即逐步落實該債權之判定以及分別撤回訴訟。
然而,若某銀行堅持本件(繼承)債權成立,並依法請求給付並加計利息,『那應該如何處理?』
(待續)
延伸閱讀:高雄律師執業談(9)遺產債務之繼承,顯失公平之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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