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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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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靠左走不違法 掉下橋…國賠


更新日期:2010/10/05 04:11 〔記者黃良傑、蔡宗憲、吳仁捷/綜合報導〕


老師從小教我們說「行人要靠右走」,但如果行人「靠左走」,違法嗎?


答案是︰中華民國並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行人一定要靠右走,一位靠左走卻不幸摔傷成殘的軍人,因此打贏國賠官司。


 


海軍陸戰隊下士倪仕達,服役營區位於墾丁國家公園內。96105日 他返家奔喪,國慶日夜晚返營,步行經過射寮橋,天色昏暗又無路燈,擔心遭車輛追撞,他想起台北縣警局曾呼籲行人逆向行走(靠左走)較安全,於是逆行返回部隊,未料路邊有個寬60公分 缺口,偏偏堵住缺口的大石塊被搬移,踩空摔落深達6.7公尺 的橋下,腰椎骨折、頭胸背嚴重挫傷。


 


經開刀,倪仕達512節脊椎被植入鋼板,導致無法彎腰、久站久坐,幾乎喪失生理運動能力,痛苦不堪且無法工作,認為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維護不當、警示不足,去年向屏東地院訴請國賠300萬,開庭後追加至676萬。


 


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學校都教導行人要靠右走才安全,反指倪仕達不應靠左走。


 


倪仕達堅持自己無過失,法官多次會勘現場,認為橋面維護與路燈照明確有欠缺,且「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僅規定「行人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沒靠右走之規定,並審酌他於營區服兵役,應足以辨識射寮橋狀況,自身應負30%過失。


 


法官換算,事故時倪仕達23歲,倪仕達減少勞動能力損害978181,另核准100萬精神慰撫金,其中墾管處承擔7成責任,判賠1384727元。


墾管處表示,尊重一審法官判決,但會上訴。


 


台北縣警察局交通大隊副大隊長鄭永裕說,警方呼籲「行人走路靠左走」,主要考量行人遭同向汽、機車追撞死亡件數,較以往微幅增加,同時發現,行人靠左走,有助於車禍發生前,第一時間閃避。但也指出,「靠左走」著重「行人用視線掌握來向車輛動態」,但現行道路狀況複雜,靠左走仍須視實際路況應變。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05/78/2ebnr.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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