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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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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清疏孔沒加蓋 摔傷國賠42


更新日期:2010/10/05 04:11 〔記者鮑建信/高雄報導〕鄭姓市民自捷運站步出,掉落路旁清疏孔受傷,請求國家賠償,雄院認為清疏孔未加蓋及設置警告標誌有疏失,判市府賠償42萬元。


 


前年428日 晚上,鄭姓男子搭乘捷運抵達小港站後,途經紹興路旁,因踩空跌落清疏孔,手腳多處骨折,認為清疏孔沒有加鐵蓋,又未設置警告標誌,市府管理有缺失,請求國家賠償。


 


市府:可能遭竊 否認過失


市府工務局下水道工程處則指出,小港區紹興路很長,各清疏孔均有設置鐵蓋,路過人車均未發生意外;並說可能是鐵蓋遭人偷竊始發生意外,否認有過失。


 


法官:無巡邏或維修證據


法官表示,縱使鐵蓋遭偷竊,市府應負有巡邏檢查義務,又無法提出平日即有巡邏或維修證據,判決鄭某勝訴。


 



資料來源:奇摩新聞


網址: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1005/78/2ebs6.html


最後紀錄日期:20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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