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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23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3年台非字第116號
要旨:
第二審訴訟為事實審兼法律審,從而第一審訴訟程序縱有瑕疵,亦因上訴
第二審重新審理而已補正,即難再指為違法。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事實審、法律審、刑事第二審、刑事第一審訴訟程序瑕疵、補正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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