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1960


要旨:


租賃物因承租人失火而毀損、滅失者,以承租人重大過失為限,始對出


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四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如出租人非租賃物


所有人,而經所有人同意出租者亦以承租人有重大過失為限,始對所有


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
承租人、失火責任、重大過失、租賃物毀損、滅失、出租人、租賃物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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