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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3年台上字第2616


要旨:


教唆犯非共同正犯,上訴人夫妻如屬共同教唆偽證,應就教唆行為共同負責,無適用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餘地,原判決主文揭示上訴人共同教唆偽證字樣,並於結論欄引用刑法第二十八條,殊嫌錯誤。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 教唆犯、共同正犯;教唆行為、共同教唆行為、刑法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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