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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2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3年台非字第134號
要旨:
被告因搶劫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以其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之規定,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乃依同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規定認其上訴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此項程序上之判決,與實體上具有既判力之確定判決有別。是被告縱有現役軍人身分,普通法院對之無審判權,但其受理訴訟違法者應為第二審之確定判決,而非本院上開之程序判決,非常上訴意旨既未就本院駁回上訴之程序判決指摘有何違法,而受理訴訟當否等屬於第三審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以先有合法之上訴為前提,本院上開程序判決自無從逕行進入職權調查,上訴人對之提起非常上訴,即難認為有理由。
【關鍵字;Keypoint;Keywords】:程序判決、實體判決、程序判決之拘束力、實體確定判決之既判力、合法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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