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9.1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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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今天一早還要去台北的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授課,剛剛也還在寫一篇勞資糾紛的重要報告,趁休息的時間,很快寫了本篇的小文章,向大家報告一下。
很高興自己的文章【刑事被告上訴權與律師辯護義務之範圍-兼論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5354號判決評析】,於高雄律師會訊第99-8 期已經刊登出來,所以想先將綱要列出來,讓大家參考,之後等之後全文刊載後,會在部落格及我的網站(群立法律事務所楊岡儒律師網站及群立法學資料中心)公布,希望本篇我很努力撰寫的文章(含目次共26,450字),能幫助全國律師公會聯合會與司法院、最高法院、法務部等(廣義)司法機關為聯繫及溝通,並妥善促進司法改革,以維護被告人權之保障。
另外,昨日(99/9/13 )蒙某位司法界老前輩召見(除任職公職之外,律師執業超過40年),對後學文章特別嘉許,兔寶寶律師心中很感動,真的很感謝,特此致謝及表達心中感謝之意。
祝福大家安好與順心如意
楊岡儒律師 謹筆
2010.9.14.AM.2.20
【刑事被告上訴權與律師辯護義務之範圍-兼論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5354號判決評析】文章綱要(目次):
前言:
壹、「上訴具體理由」之抽象標準與最高法院之相關見解
一、具體上訴理由之審查基準、個案審查判定,以及面臨之問題
二、最高法院自97年起,針對「上訴具體理由」之四種判示見解
貳、辯護人表明上訴具體理由之義務及於實務上所面臨之問題
一、刑事第一審辯護人,表明上訴具體理由義務之課予
二、辯護人於實務上所面臨之相關問題
三、人權保障之理念,仍應兼顧整體司法制度運作
参、刑事訴訟之上訴規定修法後,相關司法統計資訊
一、歷年高等法院暨分院刑事案件,程序上駁回上訴之相關司法統計資訊
二、修法後所涉及之影響
肆、刑事訴訟法修法後,於覆審制之制度上影響及實務運作上之調和
一、修法前之空白上訴 問題,以及修法後所採對被告訴訟權之保障
二、基於被告之審級利益及人權保障,刑事訴訟二審乃採「覆審制」
伍、律師忠誠義務(忠實義務)之義務範圍
一、被告選任律師為辯護人,涉及「委任契約」及其應盡之義務範圍
二、委任事務或辯護義務之終了
三、律師對當事人之廣泛性忠實義務
四、律師忠誠義務(忠實義務)之義務範圍
五、實務上忠實辯護義務範圍與律師懲戒責任
六、忠實辯護義務範圍所涉及修法之層面
陸、辯護人協助義務之範圍與上訴是否具備具體理由之判定
一、辯護人之協助義務:辯護射程範圍之義務延伸理論
二、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5354號判決所示之核心概念及實務上面臨之問題
三、「上訴是否具備具體理由」或「上訴欠缺具體理由」之判定標準與緩和
柒、辯護人協助義務與上訴是否具備具體理由,於實務上解決之模式
一、近程目標:最高法院應作成決議,以統一其標準而為初步規範
二、中程目標:協商機制與研討之必要性
三、終程目標:透過修法之方式,明文規範辯護人具有「上訴提出具體理由義務」
捌、代結論:法曹倫理之維護與責任範疇
◎圖片附註:(原始圖片)資料來源:高雄律師公會;高雄律師會訊
網址:http://www.kba.org.tw/Web/law_Contacts.asp
最後紀錄日期:2010.9.12
附註:(部落格圖片)高雄律師會訊第11屆第99-8期(目錄)有略縮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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