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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3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4年台上字第1355號
要 旨:
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規定應予追繳沒收者,係以被告貪污所得之財物為限,而(加註:當時)「不正利益」既無明文規定,自不能包括在內。乃原判決立文竟將上訴人接受邀宴及召妓玩樂之不正利益,折算新台幣三千八百元,併予宣告追繳沒收,即難謂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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