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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7.30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9年台上字第1612


    旨:


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故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


 


補充實務上近年重要判決見解:


請注意目前依實務上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909號、92年度台上字第2747號見解,辯論主義精神,原則上以當事人提出為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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