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7.6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4年台上字第1987


    旨:


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乃客觀存在之法則非當事人主觀之推測。上訴意旨,對於原審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任憑自己主觀意見,漫事指摘,謂為有違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顯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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