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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2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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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報載「履約保證機制,恐有影響預售屋市場之虞」特予澄清說明


針對有媒體報導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恐有影響預售屋市場之虞,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15日強調,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主要在平衡消費者及企業經營者雙方權益,可有效降低購買預售屋之交易風險,健全預售屋交易機制,進而活絡國內預售屋市場,呼籲業者正面看待,共創雙贏結果。


 


    報載業界對於「履約保證機制,恐有影響預售屋市場之虞」一事,本會說明如下:


一、 鑒於國內預售屋單位價格高、施工期長,須於完工後消費者始能取得房地所有權,為保障消費者購買預售屋所生之交易風險及健全預售屋買賣交易機制,本會第176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事項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增訂預售屋買賣須強制履約保證機制,將由內政部公告後8個月後實施。


二、 按該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6條之1及「應記載事項」第7點之1所稱履約保證,是以「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為原則,但亦容許雙方同意後採其他傳統之方式,包括:價金返還保證、價金信託、同業保證及公會保證等四種方式,其目的一則可促內政部於8個月內積極研議可行方案,二則可兼顧建商需求。在將來運作上,建商可依循內政部所規範之履約保證方式,亦得選擇其他替代方式。


三、 本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上項決議後,主管機關內政部將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金融機構、消保團體及業界代表就相關保證機制制訂一般性的規範,以供業界遵循。


 


     媒體引述部分業者認為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將使銀行多出3,000億元濫頭寸,而建築業則會出現3,000億元的資金缺口一節,惟揆諸所有方案除「價金返還保證」外,尚有內政部所同意之方式與其他三種替代方式可供業者選擇。單就「價金返還保證」一項而言,金融機構並未限定業者應以現金作足額保證,其擔保品尚可選用有價證券或不動產等擔保方式。


 


    「價金返還保證」及「價金信託」部分業界已採行多年;而「同業保證」及「公會保證」則屬信用保證,使業者能基於同業或是同一公會會員關係相互連保,其後者之互保協定並賦予公會一定之社會責任,須審核會員條件是否符合互保資格。


 


    預售屋履約保證機制不僅不會「消滅預售屋制度,使預售屋市場崩潰」,反因注重消費者權益,降低消費者購買預售屋之交易風險,更能健全國內預售屋交易機制,期望業界正面看待,共創雙贏結果。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537


最後紀錄日期:2010.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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