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6.21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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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預售屋強制履約保證機制有譜了!
為健全國內預售屋買賣交易機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邀集相關機關、專家學者、業界及消保團體共同審議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事項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經該會第176次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將由內政部公告後8個月後實施。
本次修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暨其應記載事項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包括:
一、 強制履約保證機制。預售屋屬於預付型商品,在消費者未取得所有權前,業者須依規定辦理履約保證,履約保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本預售屋應辦理履約保證,履約保證依下列方式擇一處理:
□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
□其他經雙方同意之任一替代方式,包括:
□價金返還之保證
本預售屋由_(金融機構)負責承作價金返 還保證。
價金返還之保證費用由賣方負擔。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保證契約影本予買方。
□價金信託
本預售屋將價金交付信託,由__(金融機構) 負責承作,設立專款專用帳戶,並由受託機構於信託存續期間,按信託契約約定辦理工程款交付、繳納各項稅費等資金控管事宜。
前項信託之受益人為賣方(即建方或合建雙方)而非買方,受託人係受託為賣方而非?買方管理信託財產,但賣方無法依約定完工或交屋者,受益權歸屬於買方。
賣方應提供第一項之信託契約影本予買方。
□同業連帶擔保
本預售屋已與○○公司(同業同級之公司,市占率由內政部另定之)等相互連帶擔保,持本買賣契約可向上列公司請求完成本建案後交屋。上列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連帶擔保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公會連帶保證
本預售屋已加入由全國或各縣市建築開發商同業公會辦理之連帶保證協定,持本買賣契約可向加入本協定之○○公司請求共同完成本建案後交屋。加入本協定之○○公司不得為任何異議,亦不得要求任何費用或補償。
賣方應提供加入前項同業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書面影本予買方。
二、專有部分點交及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文字酌作修改。(請參閱附件)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本案經該會委員會議討論通過後,將請內政部發布實施及辦理相關宣導事宜,並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3項規定派員查核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情形。
行政院消保會基於全國消費者保護最高行政機關之立場,除肯定內政部前述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用心外,並籲請其他行業之消費者保護主管機關,亦能適時檢討與消費者權益相關之措施,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最後,行政院消保會仍呼籲全國消費者,倘發生任何消費爭議,或有相關消費問題要諮詢或申訴時,均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527
最後紀錄日期:2010.06.21
◎補充說明:
本會於99年6月11日召開記者會及發布「預售屋強制履約保證機制有譜了!」新聞稿,因部分媒體就「履約保證機制」之說明稍嫌簡略,為免誤導民眾,爰予補充說明。
該範本第6條之1及「應記載事項」第7點之1所稱履約保證機制,應以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為原則,但亦容許雙方同意後採其他傳統之方式,一則可促內政部於8個月內積極研議可行方案,二則可兼顧建商需求。在將來運作上,建商應遵循內政部所規範之履約保證方式。如建商不依前項內政部所規範之履約保證方式,亦得選擇其他替代方式,包括:價金返還保證、價金信託、同業保證及公會保證等四種方式。
是故,該範本第6條之1及「應記載事項」第7點之1中「內政部同意之履約保證方式」是為原則性規定,「其他可替代方式」則屬補充性規定。在選擇上,建商應先採選原則性規定,替代方式僅為補充性質。建商如欲以預售屋方式銷售時,須就上項二種方式擇一,提供「履約保證機制」。
最後,行政院消保會仍呼籲全國消費者,倘發生任何消費爭議,或有相關消費問題要諮詢或申訴時,均可撥打「1950」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直接向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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