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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74年台非字第224


    旨: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所謂之被告死亡專指事實上死亡而言,並不包括宣告死亡之情形在內。


 


刑事訴訟法 303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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