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6.4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 80年台抗字第71


    旨:


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固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若當事人提起上訴後,始發生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原因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則應由上訴審法院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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