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5.2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上字第1634


要旨:


刑法第六十二條之所謂發覺,係指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已知悉犯罪事實與犯罪之人而言,而所謂知悉,固不以確知其為犯罪之人為必要,但必其犯罪事實,確實存在,且為該管公務員所確知,始屬相當。如犯罪事實並不存在而懷疑其已發生,或雖已發生,而為該管公務員所不知,僅係推測其已發生而與事實巧合,均與已發覺之情形有別


 


 


刑法第62條(自首減輕)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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