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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1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5年台上字第1822


要旨:


間接事實之本身,雖非證據,然因其具有判斷直接事實存在之作用,故亦有證據之機能,但其如何由間接事實推論直接事實之存在,則仍應為必要之說明,始足以斷定其所為推論是否合理,而可認為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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