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0.5.8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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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各縣(市)政府協助更生債務人作成更生方案」5月3日開展!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第53條第4項及第5項之增修條文,「債務人就第43條、第44條所定之事項,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表明者,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於必要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協助作成更生方案。(第4項)前項申請之程序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第5項)」,業奉 總統98年5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16321號令公布,嗣經司法院研擬完成「更生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下稱申請辦法),會銜行政院發布在案,並明定於本年5月1日施行。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施行日期5月1日適逢星期假日,各縣(市)政府協助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債務人作成更生方案,將自本年5月3日開展。
更生債務人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作成更生方案,應依「申請辦法」之規定辦理,相關事項提醒更生債務人:
一、要符合資格:債務人就本條例第43條、第44條所定事項,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表明者,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於法院所定債權申報期間屆滿五日前,得依本辦法之規定向債務人住所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申請協助作成更生方案。但債務人已選任代理人而無必要者,不在此限。(申請辦法第2條第1項)
二、要注意時效:債務人逾前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不予協助。(申請辦法第2條第2項)
三、要填申請表:更生債務人應填寫「申請協助作成更生方案申請表」,向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申請辦法第3條)
四、要檢附資料:更生債務人除填寫申請表外,另應檢附「開始更生程序之法院裁定影本」、「法院依債清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所為公告之影本」、「申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其他法院命債務人補提之資料」等。(申請辦法第3條)
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更生債務人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作成更生方案,除向各該縣(市)政府聯繫外,該會已於該會網站建置完成「更生債務人申請協助作成更生方案」專區(網頁右邊第四欄位),提供「相關法令」(包括「債清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申請辦法」等法規)、「作業計畫」、「應備文件」、「方案格式」、「疑難解答」、「網站連結」(包括「司法院」、「法律扶助基金會」、「銀行公會」等網站)及「研習資料」等訊息,相關資料亦將不定期上載該會網站,歡迎民眾查詢利用。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483
最後紀錄日期:201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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