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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5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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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之債務人作成更生方案」即將自99年5月上路!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債清條例)第53條第4項及第5項之增修條文,「債務人就第43條、第44條所定之事項,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表明者,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於必要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協助作成更生方案。(第4項)前項申請之程序及相關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第5項)」,業奉 總統98年5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09800116321號令公布,嗣經司法院研擬完成「更生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下稱申請辦法),會銜行政院發布在案,並明定於本年5月1日施行。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下稱行政院消保會)表示,更生債務人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作成更生方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申請資格: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之債務人,且無選任專業代理人。(申請辦法第2條)
二、申請時點: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且於法院所定債權申報期間屆滿5日前。(申請辦法第2條、債清條例第47條第2項參照)
三、應備資料:(申請辦法第3條)
(一)申請協助作成更生方案申請表。
(二)開始更生程序之法院裁定影本。
(三)法院依本條例第47條第1項規定所為公告之影本或由網路下載之列印本。
(四)申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五)其他於債務清理程序中經法院命債務人補提之資料。
四、據實義務:債務人提出申請後,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人員詢問其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有據實答覆之義務。(申請辦法第4條)
五、自行提出:債務人對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其所作成之更生方案,得增、刪、修改後提出於法院。(申請辦法第6條)
行政院消保會已於該會網站(網頁右邊第四欄位)提供「債清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申請辦法」等法規,並建置完成「司法院」、「法律扶助基金會」及「銀行公會」之網站連結,相關資料亦將不定期上載該會網站,歡迎民眾查詢利用。
資料來源: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網址:http://www.cpc.gov.tw/detail.asp?id=1476
最後紀錄日期:201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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