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2   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76年台上字第4079


要旨:


檢察官得於所配置之管轄區域以外執行職務,但配置各級法院之檢察官其執行職務或行使職權,仍屬獨立並應依法院之管轄定其分際。故下級法院檢察官對於上級法院之判決上級法院檢察官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均不得提起上訴同級法院之檢察官,對於非其所配置之法院之判決亦無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之權。甲法院檢察官移轉乙法院檢察官偵查後逕向甲法院起訴之案件,甲法院審理時,例由配置同院之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則第一審判決後,自應向同院到庭檢察官送達,如有不服,亦應由同院檢察官提起上訴


 


兔寶寶律師補充說明:


檢察一體原則,雖為「檢察官行使職權之法定職能原則」(法院組織法第63條至第65條),然仍應就法院管轄區劃為配合以允妥檢院雙方法定職權之衡平,除有特殊之緊急狀況之外,應以該管轄區之檢方提起訴訟或上訴為宜,以避免少數檢方恣意跨區濫訴或上訴而有礙人權保障或檢察職能之公正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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