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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3高雄律師-楊岡儒律師(選編)
最高法院判例:81年台上字第1453號
要旨:
公司經理人違反公司法第三十二條競業禁止之規定者,其所為之競業行為並非無效,但公司得依民法第五百六十三條之規定請求經理人將因其競業行為所得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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